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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的通知
 (1987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商标注册人依法正确使用、管理《商标注册证》,现将《<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并监督执行。
  附件:《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附:           《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一、《商标注册证》是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二、《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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