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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
 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
 (1986年12月13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2日函转你局。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商标注册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处理。
  二、由汉字组成的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汉语拼音的,不得加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商标使用,违者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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