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青海省《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青海省《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9]4号)


青海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青建科函[2008]1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11.2.1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1.2.6、11.2.7、11.2.18、11.2.20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31-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地方标准《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地方标准《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
与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1.2.6建议修改为:
  11.2. 6 供热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试压合格冲洗完毕后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11.2.7建议修改为:
  11.2.7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2.12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