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9]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 》(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将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
5.0.1建议修改为:
5.0.1 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2建议修改为:
5.0.2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3建议修改为:
5.0.3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4建议修改为:
5.0.4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5建议修改为:
5.0.5 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6建议修改为:
5.0.6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7建议修改为:
5.0.7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8建议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