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4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建议第3.1.9条 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175-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1.9条建议修改为:
  3.1.9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 区间隧道及联络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顶部不允许滴漏,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平均渗漏水量不应大于0.05L/m2 .d,任意1002 防水面积的渗漏水量不大于0.15 L/m2.d。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