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西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有关强制性条文及其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西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有关强制性条文及其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60号)


山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中强制性条文的备案申请”(晋建标函字[2006]1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一阶段) 》中第3.0.6、3.0.7、4.2.5(1)、5.2.2、5.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附录A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2.2条修改为“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装置热量总表。”;不同意第5.2.10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