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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浙江省《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浙江省《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32号)


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6.1.2、6.2.2、7.1.1、7.2.2、7.2.4(1)、7.6.1、7.6.4、7.6.6(1)、8.0.4、8.0.5、8.0.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3(2)条(款 )并入第3.1.2条,将第3.1.2、6.1.7、8.0.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05-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版支架》
强制性条文

  3.1.2 建议修改为:
  3.1.2 模板支架的钢管应采用标准规格f48´3.5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上严禁打孔。
  6.1.2 模板支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1.7 建议修改为
  6.1.7 立杆接长除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2.2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7.1.1 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2.2 搭设模板支架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7.2.4 扣件外观质量要求:
  1 有裂缝、变形或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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