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2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建议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第10.0.6并入第9.0.3条;建议将第5.2.3、5.5.1、6.0.5、9.0.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第3.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2、5.1.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93-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生产。
5.2.3 建议修改为
5.2.3 水泥进场后按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仓储存,不得混仓。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不得受潮。非快硬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5.5.1 建议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