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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国质检监〔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调控和引导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明确了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重要意义
  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和部署,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提高对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项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紧紧围绕这一战略任务,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优势和作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有关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努力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进一步严格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总局已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细则中明确了受理、审查执行有关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核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食用酒精、味精、柠檬酸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按照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受理环节要重点审核企业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中有关规定,对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水泥、电石生产企业以及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自行建设的钢铁生产企业,不得受理企业许可申请;现场审查环节要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国务院文件中明确的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是否存在新建、扩建等擅自扩大产能行为;产品检验环节要重点核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要对本省获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食用酒精、味精、柠檬酸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存在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且企业未及时按规定淘汰的,要及时提出撤销许可建议,对已过期并且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要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总局将根据各省清理情况,集中注销过期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抽查、巡查、年度审查等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持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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