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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适时组织对市(地)级和县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于每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

  附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表1:
  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省份

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执法查处情况

打击非法中介情况(起)

培训考核

安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况(人次)

辖区内安检机构数(家)

检查安检机构数(家)

存在问题安检机构数(家)

督促整改落实的机构数(家)

撤销证书

(张)

查处无证机构数(家)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案件(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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