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吊)销其检验资格。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本地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调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后),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通过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安检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