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1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第3.1.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7条、第12.1.5条、第3.3.1条第2款第2项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2.1条第1款、第3.2.5条第2款、第3.3.1条第1款第(1、3)项、第3.3.1条第2款第1项、第3.3.2条第(3、4)款、第3.4.1条第(3、5、6)款、第4.3.1条第1款、第12.1.3条、第12.1.4条、12.2.1条、12.2.2条、12.3.1条、12.3.2条、12.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88-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3.1.3种植屋面必须根据屋面的结构和荷载能力,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实施,并不得降低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及抗震性能。
3.1.7建议修改为
3.1.7种植屋面防水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