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按照上述(二)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4.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的,按照上述(三)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五)银行复核人员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银行复核人员将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的约定提取申请材料与2.0系统相关数据核对,若信息相符,则存盘确定,在《申请表》(一式3份)上加盖银行印章,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若信息不符,则退回单位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更正后再行办理。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
三、约定提取划款
(一)划款程序
2.0系统在约定提取划款日自动生成划款业务数据,银行打印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和清册(一式2联:第一联由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由单位留存备查;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制发前,暂使用委托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次日,国管分中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根据2.0系统生成的约定提取数据记财务账并付款。
(二)划款失败处理
1.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约定提取划款失败的,当次不再为职工补办约定提取划款业务,在下一个约定周期划款日时进行划款。
2.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卡状态发生异常(如挂失)导致约定提取入卡失败的,银行前台人员应及时通知单位或职工。相关住房公积金卡状态恢复正常后,单位或职工及时告知银行,为职工提交二次提取申请。
四、约定提取终止
(一)职工个人申请终止
职工个人申请约定提取终止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办理。银行前台人员为其办理约定提取终止,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以下简称《终止通知》)一式3份,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将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终止通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1.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