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有关问题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8]11号)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房改房出售初期,为解决央产房不能上市,购房职工无法通过办理抵押登记为购房贷款提供有效担保的问题,经协商,售房单位(售改租承诺人)承诺,当发生购房贷款保险责任之外的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情形时,由售房单位以该住房的原售房收入向贷款人支付金额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的回购款,包括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收回房屋。
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担保方式,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发生购房贷款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外情况,未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达到了约定条件,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售房单位履行房屋回购义务,并同时书面通知借款人迁出所购住房。目前,该担保方式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有部分已发生逾期,为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现需贵行与我中心受托律师事务所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房屋回购条件的逾期贷款,贷款受委托银行和律师事务所按各自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及时反馈催收结果,同时将借款人贷款逾期的事实告知售房单位。
(二)对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房屋回购条件的逾期贷款,贷款受委托银行以贷款人名义(需加盖公章),向售房单位发出书面《履行房屋回购承诺通知书》(附件1),并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2)。
贷款受委托银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文本内容、格式予以调整。
(三)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借款人和售房单位在约定期限内均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贷款人作为原告,委托相应律师事务所,依实际情况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
特此函告。
附件:1.履行房屋回购承诺通知书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履行房屋回购承诺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_____支行第_____号)
致:售房单位(售改租承诺人)
您好!
借款人_____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支行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同时贵单位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获得的借款提供房屋回购承诺(售改租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