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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实行专管员管理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实行专管员管理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6]16号)


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管理,规范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实行专管员管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六年八月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管理,规范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由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指定,专门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职员。根据经办业务的不同,专管员分为归集会计岗、贷款岗和主管岗。
  第三条 专管员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对专管员实行备案管理,即由经办网点指定能够胜任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人员为专管员,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送交国管分中心统一建立专管员档案。
  专管员应相对稳定,经办网点变更或新增专管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管分中心递交《登记表》,以对新任专管员建档备案。原则上,专管员应专人专职,情况特殊的,可以兼办其他业务,但是应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影响。
  第四条 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会计岗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转移、记账等归集会计业务,负责装订和交接专用凭证及证明材料;
  (二)贷款岗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催收、抵押登记等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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