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8]26号)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57号)规定,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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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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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贷款期限 ┃ 利率(%) ┃ 委托贷款期限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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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含5年) ┃ 4.32 ┃ 1-5年(含5年) ┃ 4.05 ┃
┃ 5-30年(含30年) ┃ 4.86 ┃ 5-30年(含30年)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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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不变。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2008年10月2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0月2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0月2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9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二)2008年10月27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