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阶段性担保方式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自2008年2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简称国管分中心)恢复办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需求问题。为在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放款速度,为借款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经商有关单位,决定自即日起开办阶段性担保方式下的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前,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向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买卖双方办理完交易契税手续,取得契税凭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领证通知单、担保中心认可的中介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或买卖双方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取得新产权证后,发放贷款。
二、贷款受理、审批、发放等其它事宜均执行《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2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