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工作,规范贷款审批操作,在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同时,为借款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借款申请人试行信用评级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级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信用评级的借款人应前往国管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按照国管分中心信用评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经面谈确定。
二、国管分中心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收入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三、被评定为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30%;被评定为B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