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切实帮助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并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工作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下称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视同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我中心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历年缴存累计金额、汇缴期数等相关信息,并证明其在当地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政策性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