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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贷款管理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贷款管理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6〕15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逾期贷款管理,明确我中心、受委托银行、逾期贷款催收中介机构的职责,有效监控贷款风险,推进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自2006年7月1日起,请贵行贷款各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网点负责逾期1个月贷款的独立催收工作
  网点每月进行第一次扣款后,在当月扣款期内应逐日提醒尚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足额存入月还款资金。贷款逾期后,必须及时通知借款人,并于转逾期当月的10日前完成一次催收工作。对经一次催收无效果的,网点应于下一次扣划日前增加催收次数和力度。
  网点应认真做好催收记录,按月编制逾期贷款催收清册(附件1),并于下一月的5日前将催收清册(必须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下同)报送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网点在催收工作中,若发现借款人存在异常情况,如:借款人联系不上、死亡、离异纠纷、工作变更、还款态度恶劣、贷款期满尚未还清等,应将名单填制逾期贷款异常情况清册(附件2),并于每月的15日前报送我中心贷款处。

  二、网点配合做好逾期2个月以上贷款的专项催收工作
  由我中心委托并在分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逾期2个月以上(含)贷款进行专项催收,但网点必须做好专项催收的各项配合工作,包括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借款人信息、贷款信息和贷款档案,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上门催收等。
  网点每周应将所有各期已还清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区分逾期1月、2月、3-5月和6月以上,编制上一周逾期贷款还款清册(附件3),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我中心贷款处(邮箱:yangfan@zzz.gov.cn ; 传真:65993034),以便我中心及时、全面掌握逾期贷款还款情况。

  三、中心统一考核网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考核支付办法》规定,我中心对网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考核指标主要是逾期率、正常类贷款笔数迁徙率、贷款后期管理工作配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网点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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