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贯彻《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贯彻《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特点,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统一调整如下:

  一、贷款条件
  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且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经审批同意降低比例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国管中心审批同意缓缴的。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比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的90%;
  2.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的80%;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款或契税完税价格(以三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住房贷款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