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经2006年3月1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请转发下属各单位,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六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