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协作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作组组织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中心调研工作;
2.参加协作组的有关会议、活动及培训;
3.监督协作组领导小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获得协作组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6.有退出本协作组的自由,但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协作组备案。
第五条 协作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作组做出的各项决定;
2. 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3.配合国管中心对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催建催缴;
4.承担和完成协作组委托的调研任务和其他任务;
5.向协作组提交工作经验、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作组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职责是:总结上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工作,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通报中央国家机关年度优秀业务主管部门和优秀业务经办人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协作组的重要事项;修订协作组章程;选举各组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
第七条 设立组长单位(包括副组长单位,下同)。组长单位由本组成员单位推举产生,或由国管中心指定,或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担任。每届任期2年(指住房公积金年度),可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在全体会议召开前,国管中心先组织各组长单位召开会议,起草上年工作总结,制订协作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促进各成员单位的交流沟通,互相借鉴,提高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各组每年召集2次及以上组员单位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各组成员单位应支持组长单位的工作,配合组长单位共同开展好本组工作。各协作组组长单位组织成员单位会议时,应事先通知国管中心,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 广泛开展政策研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住房公积金决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