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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二、提取总额度
  (一)各种提取情形的提取总额度及提取次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附件1)规定执行。
  (二)控制提取总额度的原则
  1.夫妻双方各自的累计提取限额之和不能超过提取总额度。
  夫妻双方按以下规定区分提取的先后顺序。先提取的职工在提取总额度内,可自行决定自己的“累计提取限额”。
  购房未贷款的,在购房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贷款购房的,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产权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自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权属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夫妻双方没有额度限制,提取也不分先后。
  2.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度不得超出因突发事件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三)利用《提取记录单》控制提取总额度的方法
  1. 符合“提取范围”中所列(一)、(五)、(六)、(七)、(八)情形的,在首次提取或已提取但未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附件2,简称《提取记录单》)时,必须填发《提取记录单》,确定职工累计提取限额,并记录历次提取金额,确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提取限额;以后提取时,必须出具《提取记录单》才能办理。
  2. 《提取记录单》所列“职工本人储蓄账户的账号” (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的账号)必须准确填写,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资金将指定转入该账户。
  3.《提取记录单》是重要的提取证明,职工必须妥善保管。丢失补办时,必须重新提供办理首次提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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