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每年5月初应按照规定核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账、查询;
1.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具提取证明。
2.年度结息后负责本单位与银行和国管分中心进行对账,并负责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接受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查询;对职工若有异议的,负责向银行和国管分中心进行查询。
3.为职工联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折等有效缴存凭证。
(六)负责保管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
(七)负责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系;
(八)负责与国管分中心进行业务联系,接受培训与考评;
(九)负责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负责办理国管分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管分中心负责对经办人员进行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及业务操作规程等的培训。
第八条 国管分中心根据上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核定、缴存情况、业务办理情况、职工投诉情况和受委托银行反映情况,依据《单位及经办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考评项目明细表》(附件),对单位及经办人员进行考评,并对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优。每一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一个考评期,每年9月底完成考评工作,并在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公布考评结果,对优秀单位、优秀经办人员和优秀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将经办人员考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单位及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经办人员考评为不合格:
(一)考评期间住房公积金欠缴超过3个月的;
(二)单位或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不按规定缴存、提取、转移等不当行为,职工投诉较多,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管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