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国管分中心对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催建催缴;
(三)组织协调下属单位,举办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议及培训。
第四条 缴存单位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登记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单位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单位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代表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
每个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明确指定1名经办人员;一级主管部门和缴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可指定2名及2名以上经办人员,并在国管分中心登记备案。已开户的单位,以单位年度核定清册总表中确定的联系人为该单位的经办人员;新开户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中确定经办人员。
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国管分中心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经办人员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缴存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职责。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持国管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名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国管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和信息变更;
1.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2.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3.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