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抓好落实。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六年八月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账、查询;
(六)负责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七)接受并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在京中央企业的房改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其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一级主管部门,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下属单位传达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