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2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单位:
根据《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现就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二、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一)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10.其他重大疾病。
(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三、提取额度:
(一)因重大疾病1-9项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因重大疾病第10项及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