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6日)修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