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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所属单位和职工,并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各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九条

  (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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