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请转发下属各单位,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提取等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