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方便贷款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协商,决定在建行试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提取概念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委托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定期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委托提取业务适用对象
(一)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夫妻双方可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二)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单独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三)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提取业务办理事宜另行通知。
三、委托提取时间
建行贷款经办银行在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都受理贷款购房职工的委托提取业务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附件1,以下简称《委托书》)上盖章确认,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委托提取划款,资金于委托提取日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委托提取职工(以下简称委托人)的还贷储蓄账户。
四、委托提取金额
(一)委托提取实行限额管理。在填写《委托书》时,委托人应约定其夫妻双方提取比例(指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占总房价款的比例)、提取限额,并明确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可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获取),据此计算本人委托提取限额。该限额以贷款经办银行审核确认的额度为准。
本人提取限额=房价款×本人约定提取比例
本人委托提取限额=本人提取限额-本人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二)每次提取金额:每次委托提取的金额为提取当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委托人的委托提取累计额不得超过委托书中约定的委托提取限额。
五、委托提取申请材料
委托人提出委托提取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代扣还款委托书或还贷储蓄卡(折);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提取记录单》,签约前已办理过柜台提取的委托人需提供,签约后由银行收回);
(六)结婚证(委托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委托提取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委托提取的,须同时到场签约。若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配偶代其签订《委托书》。夫妻双方可在共同到场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提交委托提取申请。委托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从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或登录国管分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下载《申请表》和《委托书》;
(二)委托人填写《申请表》和《委托书》;
(三)所在单位初审,在《申请表》上加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留印鉴;
(四)委托人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交委托提取申请材料和《委托书》,贷款经办银行审核正确后,委托人及经办银行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五)贷款经办银行在委托提取日,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贷储蓄账户;
(六)委托提取日后,单位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凭证》(附件3)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清单》(附件4)。
七、委托提取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3个工作日内,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附件5,以下简称《变更书》)及有关材料。
(一)因还贷储蓄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贷储蓄账户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重新签订的《代扣还款委托书》,或更换的还贷储蓄卡(折);
(二)增加委托人配偶为委托提取人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配偶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如配偶在签约前已办理过柜台提取的,需提供《提取记录单》);
(三)因离异等原因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委托人夫妻双方变更提取限额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作为共同委托人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八、委托提取自动中断及恢复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1.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委托人贷款逾期的;
3.还贷储蓄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5.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二)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提取在下一委托提取日自动恢复。
(三)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含)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四)委托人应及时查询还贷储蓄账户余额是否可足额还贷。若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引起委托提取中断并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委托提取累计额达到委托书约定委托提取限额的;
(二)委托人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
(四)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的。
十、单位批量办理程序
单位可采用以下简化程序,组织本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的主借款人,批量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组织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经办人组织主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并收取主借款人《提取记录单》。在组织填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书》中的“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委托提取限额”无需填写。
2.委托人必须在《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上签字,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二)提交贷款经办银行
单位经办人负责审核《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核实 无误后,按主借款人填写顺序,将《委托书》和《提取记录单》相对应地附在《批量申请表》后,提交贷款经办银行。
(三)贷款经办银行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银行在相应的《委托书》上盖章;未通过的,在《批量申请表》上注明原因。
(四)贷款经办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
十一、其他规定
(一)已办理委托提取的委托人,不能在柜台办理手工提取。
(二)未办理委托提取的缴存人,仍可按照《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机房资〔2005〕22号)规定,办理手工提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凭证
4.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清单
5.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
6.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