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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山东省《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注: σ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4.1 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3.1 灰砂砖砌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8.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A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B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三层、7度及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8.3.1 灰砂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四、五)

三、四

(三、四)

二、三

(二、三)

外墙四角;

楼、电梯间四角;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

(五)

(四)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七、八*)

六、七*

(六、七)

五、六

(五、六)

四、五

纵、横墙交接处;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二倍;

下部1/3楼层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内纵墙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注:1表内上排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A类砌体,下排未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B类砌体。
  2表中加*的层数仅适用于灰砂普通砖砌体房屋。
  8.3.6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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