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σ
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4.1 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3.1 灰砂砖砌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8.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A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B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三层、7度及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8.3.1 灰砂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 设 置 部 位
|
6度
| 7度
| 8度
|
(四、五)
三、四
| (三、四)
二、三
| (二、三)
二
| 外墙四角;
楼、电梯间四角;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六)
五
| (五)
四
| (四)
三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
(七、八*)
六、七*
| (六、七)
五、六
| (五、六)
四、五
| 纵、横墙交接处;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二倍;
下部1/3楼层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内纵墙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
注:1表内上排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A类砌体,下排未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B类砌体。
2表中加*的层数仅适用于灰砂普通砖砌体房屋。
8.3.6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