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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12.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12.3.3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12.3.3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数据且其值处于下表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12.3.3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场地类别

等效剪切波速(m/s)

>500

0

 

 

 

500³ >250

<5

/5

 

 

250³ >140

<3

3~50

>50

 

£140

<3

3~15

>15~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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