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 桩基础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1 应根据桩基础的受力特征验算单桩和群桩的竖向承载力,必要时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
2 桩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地震作用。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当由于桩身穿过较厚的未完成自重固结的人工填土或桩侧存在软弱土层以及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桩侧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的沉降时,应考虑负摩阻力对桩承载力及沉降的影响。
5 对于抗浮等有抗拔要求的桩基础,应验算单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
7 除嵌岩桩和支承于其他坚硬持力层的桩基础以外,第3.0.3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及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验算。
8 对受水平力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桩基础,应注意其水平位移的不利影响。
9 应对桩身承载力进行验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身位于可液化土层或地基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软弱土层中长径比大于50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
10 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11 应进行桩承台的承载力验算。
9.4.23 对于柱下承台,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的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验算承台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1.1 建议修改为:
10.1.1 山区建筑地基的勘察、设计,应查明下列问题:
1 建筑场地及其附近有无断层、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和挖、填方等工程活动;
2 地下有无可开采的矿藏和浅层采空区存在;
3 受洪水威胁的可能性;
4 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洞穴及岩面溶蚀现象;
5 建筑地基的类型及其不均匀性。
11.1.6 建议修改为:
11.1.6 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11.1.9 对于本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进行变形验算,并在地基处理后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基本稳定为止;对于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验算地基处理后的稳定性。
12.1.4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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