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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9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10 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11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
  7.1.1 建议修改为:
  7.1.1 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满足耐久性要求,同时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7.1.2 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 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评价;
  2 当地基的不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度之间的适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
  3 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 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的液化、场地的地震稳定性;
  5  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7.2.2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7.4.2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8.3.2 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1 基础底面积应根据基础传给地基的荷载及地基土的承载力按 7.3.1条确定。
  2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切承载力,由此确定基础不同部位的高度。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8.3.6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3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3.8条第1、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5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6.6 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基础梁除应验算其受剪和受弯承载力外,当基础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6.7 平板式筏形基础的筏板应进行柱下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9.3.2 桩基计算最终沉降量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且不得大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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