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19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5.4.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1.1、5.2.1、5.3.1、5.4.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66-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5.1.1 建议修改为:
5.1.1节能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1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1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表5.1.1
地区
| 建筑层数
|
≤3层
| 4~5层
| 6~8层
| 9~11层
| ≥12层
|
夏热冬冷地区
| ≤0.55
| ≤0.45
| ≤0.40
| ≤0.35
|
寒冷地区
|
≤0.52
| ≤0.38
| ≤0.33
| ≤0.30
| ≤0.26
|
5.2.1 建议修改为:
5.2.1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值不应小于表5.2.1规定的传热阻限值。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限值R (m
2·K / W) 表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