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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19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5.4.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1.1、5.2.1、5.3.1、5.4.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66-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5.1.1 建议修改为:
  5.1.1节能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1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1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表5.1.1

地区

建筑层数

≤3层

4~5层

6~8层

9~11层

≥12层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5

≤0.40

≤0.35

寒冷地区

 

≤0.52

 

≤0.38

≤0.33

≤0.30

≤0.26



  5.2.1 建议修改为:
  5.2.1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值不应小于表5.2.1规定的传热阻限值。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限值R (m2·K / W)   表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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