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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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