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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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