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