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9]1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5.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6、5.3.5、7.6.1、12.3.6、14.1.5、15.1.7、16.1.3、17.1.2、19.4.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14.6.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41-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3.1.6建议修改为:
3.1.6 城市桥梁工程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桥梁荷载试验。
5.2.2 钻(冲)孔桩成孔后必须清孔,测量孔位、孔深、孔径、倾斜度和沉淀层厚度,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方可浇筑水下混凝土。
5.3.5建议修改为:
5.3.5挖孔桩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桩用无破损法进行检测,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的桩应逐根进行检测。
7.6.1建议修改为:
7.6.1 挂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结构设计文件的规定;挂篮运至工地时,应在试拼台上试拼;挂篮试拼后,必须进行荷载试验。挂篮的重量应和设计用作施工阶段验算的重量相符。
12.3.6建议修改为:
12.3.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对主要受力构件的受拉部位的凹形焊缝和设计文件规定的焊缝必须进行打磨。
14.1.5建议修改为:
14.1.5 支架浇筑梁(板)施工时,支架基础应进行专门处理,强度、刚度、局部及整体稳定性必须经过计算、检验并满足相关要求;预拱度应按设计要求精确设置;支架在使用前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预压;分段、分层浇筑顺序以及工作缝处理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15.1.7建议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