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31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4.3.1、4.4.1、4.5.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09-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
4.3.1建议修改为:
4.3.1 采暖、空调的冷热源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达不到节能能效等级要求的冷热源设备,应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以明确进行设备的更换或改造。
4.4.1建议修改为:
4.4.1 采暖与空调水系统配置的冷(热)水泵、空调冷却水系统配置的冷却水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不能满足节能规定的设备、系统,应进行改造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