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2 压缩机间、变配电间与储氢罐的距离不能满足本表的规定时,可采用防火隔墙,设置防火隔墙后防火间距不限。防火围墙的设置应满足第9.1.7条的规定。
3 营业房、变配电间的间距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构筑物指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4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6.2.5 储氢装置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并与相应的泄放管道相连。
6.3.3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口处应设置高、低压报警,出口应设置高压超限停机装置。
3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压力及流量报警和停机装置。
4 压缩机的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报警和停机装置。
5 采用膜片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6.4.4 加氢站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积聚氢气。
3 不应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
6.5.2 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5.3 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加氢机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6.7.1 连接氢气长管拖车的卸气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6.8.1 储氢装置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压力表。每个固定式储氢罐或储氢瓶组出口应设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6.8.8 在储氢装置区、氢气压缩机间、加氢机、卸车点等区域应安装氢气浓度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布点应保证设备不受太阳光直射等因素的干扰。
6.8.12 加氢站内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9.1.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3 氢气压缩机间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9.1.4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