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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 》(沪建交[2008]9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4.0.2、4.0.4、5.0.4(3)、5.0.7(3)、5.0.8、6.2.5、6.3.3、6.4.4、6.5.2、6.5.3(5)、6.7.1、6.8.1、6.8.8、6.8.12、9.1.1、9.1.3、9.1.4、9.1.7、9.1.9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1.0.3、3.0.2、6.4.1、6.5.4、6.8.2、6.8.3、6.8.7(4、5)、6.8.10、8.1.2(1)、8.1.4、8.3.1、9.1.2、9.2.1、10.2.10、10.5.7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30-2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4.0.2 在中心城区不应建一级加氢站。
  4.0.4 加氢站内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加氢站内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站外建、构筑物

储氢装置

氢压缩机加气机

放散管管口

一级

二级

三级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5

30

20

3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0

25

20

20

25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4

20

三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2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的储罐

35

30

25

18

25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0

15

13

20

室外变配电站

35

25

25

22

30

铁路

25

25

25

22

30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5

15

6

15

次干路、支路

10

10

10

5

8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1倍电杆高度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380V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1.5倍电杆高度

≤38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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