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信息化分类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口厅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为适应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效率和工作水平,现将《流动人口信息化分类指导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任务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对接工作时间进度表
二○一○年五月十日
流动人口信息化分类指导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促进平衡发展,按照建立国家、省级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各省(区、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划分为三类,并制定如下分类指导工作方案。
一、分类依据和各省类别
(一)分类依据。
1.省级是否实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
2.是否建立了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省级系统与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是否实现了对接。
(二)各省类别。
一类省:
标准:省级已实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已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且已实现省级系统与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
省份(5个):山西、吉林、上海、山东、贵州。
二类省:
标准:省级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已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内将实现省级系统与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对接。
省份(11个):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
三类省:
标准:省级正在实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省级已建立或未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托管,2011年,省级系统逐步实现与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对接。
省份(15+1个):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