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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实行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种子法》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含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各省林业厅(局)要据此规定尽快对本辖区内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专项检查,凡是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越权发放的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坚决予以注销和收回。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审批发放程序,对确定的定点采穗圃和定点育苗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没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视为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持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其规范生产、守法经营。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油茶种苗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种苗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育苗生产,净化种苗市场。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育苗,对于非定点育苗单位,要做到查出一起取缔一起;二是要加强从穗条采集、运输到苗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非良种穗条和劣质穗条进入种苗生产环节;三是要加强对嫁接苗中实生苗清除情况的检查,努力提高嫁接苗的纯度。要把油茶种苗执法检查作为2010年开展《种子法》执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大对非法育苗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为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着力强化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既是落实“四定三清楚”要求、规范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种苗可追溯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场发[2008]88号)和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通知》(林场法字[2009]41号)要求,及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良种证书、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经营档案表、生产经营记录、购销合同、检疫证书等油茶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归档入案,切实做到每一批穗条和苗木的来源清楚、品种清楚,繁殖及栽植地点清楚,生产过程清楚,责任人清楚,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尚未建立或内容不全的,要组织有关人员抓紧开展相关材料的收集或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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