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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 (89)财外字第10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精神,现就从预算和用汇计划管理上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在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尽量控制出国时间,避免重复考察;凡我国外常驻机构能承担的任务,国内可不再派出团(组)或减少出国人数。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严格实行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执行;中央各部门还应按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出国预算严加控制,如有超过,将在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中扣减。
  三、临时出国团(组)在出访前,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破。
  四、出国团(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量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完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如有发生此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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