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贷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1.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2.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1.贷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2.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1.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2.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3.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