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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1.打包放款的货币为人民币。
  2.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和利率
  1.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申请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运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止,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十一天。
  2.打包放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3.打包放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对于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发放的借款人,也可以采取按季计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六、打包放款的申请与发放
  打包放款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签约发放。对于信用度高、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也可采取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审核发放的办法。
  七、打包放款的偿还和追索
  1.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借款人也可在押汇或结汇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银行。
  3.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
  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4.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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