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 工银发(199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一、出口押汇申请书
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三、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附件一: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______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字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1.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2.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四、打包放款的货币和金额